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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抗辩事由有哪些?

2020-03-10 9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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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1)以票据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 (2)票据权利无法行使。 (3)欠缺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签章伪造或变造记载事项的抗辩。 (5)票据上记载的债务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等。 2、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等。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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