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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法定事由是什么

2022-09-08
该种抗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种抗辩的产生来自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称为人的抗辩。第二这种抗辩仅能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为人的抗辩。抗辩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即考察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4)我国票据法11条之规定:因继承、税法、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5)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票据虽然属于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是分离的,但在存在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履行,仍然应以有关票据原因的合法、有效为前提。该类型的抗辩理由具体包括:①以欠缺原因关系为理由而主观的抗辩。在欠缺原因关系时,票据关系虽不会因此而当然消灭,但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票据关系被认为是明显地违反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故票据法一般都赋予票据债务人对其直接当事人以直接抗辩的权利。②以原因关系非法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第62条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不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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