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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第7条还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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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后,必须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评残),确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间等计算出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停工留薪、一次性工作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伤残津贴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保局的说法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无关。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补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你可以向社保局的上级部门或当地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可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以肇事者为被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
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总结如下,三)认真开展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对我县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将分步实施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对全县40名老工伤人员进行了逐一登记,并做好工作方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 (四)经办能力进一步增强 面对工伤保险任务重、压力大、挑战多、要求高的现状,为全面完成好各项目标任务,提高服务效能,我们采取了三项措施来加强行政效能的提升。一是继续抓好“创先争优”和“优质服务窗口”行动,增强全单位的凝聚力和执行力。二是抓好制度建设。结合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和简化工作流程对工伤参保登记、人员异动、待遇支付、工伤医疗工作程序进行了全面的推进,使之做到简单、便捷、明了。三是抓好廉政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和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内控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三、存在问题 虽然工伤保险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指标任务,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参保力度不大,不能够全员参保,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难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建筑行业参保力度不大,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公司参保。 四、明年工作重点 (一)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一是全面推进辖区内餐饮服装企业、个体工商户、建筑工地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二是加大对未纳入工伤保险的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 (二)加大老工伤统筹工作力度;为解决我县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出现的缺口,我们积极统计全县的老工伤人员,以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切实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逐年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为此在抓好征缴的基础上加强待遇支付管理,依法核定待遇资格,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
关于工伤待遇支付方面,请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如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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