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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情况的不同会导致承租人可获得的补偿利益有所差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 (1)已购公房。已购公房的承租人...
酒店拆迁时,承租人可以得到的补偿包括: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经济损失的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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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房屋承租人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承租人有权申请行政裁决。对裁决不服的,房屋承租人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商业房屋被拆除的,租赁人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征收补偿范围】决定房屋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房屋征收而搬迁,临时配置的补偿(3)因房屋征收而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22条【搬迁和临时配置】因征收住宅而搬迁的,住宅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者支付搬迁费的住宅所有权交换的,在所有权交换住宅交付之前,住宅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者支付临时配置费,或者提供周转住宅。第23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因房屋征收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前的利益、停产停业期等因素决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入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入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入应当对被拆迁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入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此可见,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看出,被拆迁入与房屋承租人就已经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解除关系协议的,或虽未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关系协议,但对承租人给予了妥当安置或产权调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同时,拆迁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迂入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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