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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若没有劳动合同,则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保费用的记录、单位的考勤记录表等材...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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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关于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 1)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 2)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3)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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