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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从效果上讲是一样的但是看这个文字出现的对方是什么地位有比较大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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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是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婚后一直由当事人自己的收入来偿还贷款,如果没有婚前约定,该房屋在离婚时,婚后还贷部分,当事人应拿出一半给对方。然后该房屋还是当事人自己的个人财产。没有特别约定,无论婚后用谁挣的钱还贷,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离婚时,不直接居住房屋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房款。
即便在已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之上,仍然有可能进行合法的交易操作。 当房屋所有者决定出售房产时,居住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这不应直接影响到居住权持有者的权益。卖家应对购房者坦诚相告,房屋上存在着居住权的问题。此时,购买方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并不能完全排斥和替代原有已经登记确认的居住权。在涉及到具有居住权的房产交易过程中,原有的居住权持有人依然享有对于该房产的居住权益,不得声称其已消失,更不能以强制驱逐的方式将居住权持有人从房产中排除。
房屋居住权承诺书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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