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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期限: 1、发放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实际低于工资的,单位应该予以补差。不属于生育津贴领取期间的,单位应该发放工...
领取广州生育津贴的条件: 1、参保缴费≥12个月或)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前已正常登记参保,上月正常缴费的,在产假(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和申请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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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津贴与单位工资挂钩(1)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请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由企业补足。(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和节育时的基本医疗需求。计算公式:本单位当月人均工资/30天*假日天数假日天数:1、2012年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比前90天产假增加8天。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没有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方法可能会增加这个假期)。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分娩,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多胞胎生育假,每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5、流产假:怀孕不到2个月15天。怀孕不到4个月30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死胎、死产、早产7个月以上不存活7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应享受其生育前原工资福利待遇(即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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