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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如果单位有交社...
领取广州生育津贴的条件: 1、参保缴费≥12个月或)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前已正常登记参保,上月正常缴费的,在产假(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和申请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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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津贴与单位工资挂钩(1)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在女职工分娩后3个月内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申请手续。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由企业补足。(二)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和节育时的基本医疗需求。计算公式:本单位当月人均工资/30天*假日天数假日天数:1、2012年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比前90天产假增加8天。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没有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方法可能会增加这个假期)。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分娩,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4、多胞胎生育假,每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5、流产假:怀孕不到2个月15天。怀孕不到4个月30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死胎、死产、早产7个月以上不存活75天。
广州生育保险津贴怎样申领:一、定点医院的申报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人流、引产的在手术前,须由用人单位办理定员医院申报,领取《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确定就医医院后,一般不予更改。提供资料如下: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2、《生育服务证》或《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原件); 3、小一寸近期照片1张; 4、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5、《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一式一份(盖单位公章)。二、异地分娩的申报 1、提供上述1、2、4项资料; 2、《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一式二份。 3、异地分娩在本市产检的,提供第一大点的1至5项资料。三、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二份。 (三)根据下列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凭证: 1、顺产、难产: (1)《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2)《出生证》(原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4)难产的附医院诊断证明书; (5)领取二孩《生育证》符合晚育规定的,附单位证明。 2、婴儿死亡: (1)《计划生育证服务证》(原件); (2)《死亡报告书》(原件)。 3、流产: (1)《同意生育指标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提供户口所在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 (2)医院诊断证明书(注明怀孕周数); (3)《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报销审核表》此表先到医保中心领取并审核医疗费用后,再到社保中心办理。 4、男配偶假期工资: (1)《出生证》;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应在生育或流产、引产后五个月内,除携带上述所规定的资料外需携带《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册》及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待遇。注: 1、医院诊断证明应为区级(或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方有效。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内的产科并发症,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按穗劳社医[2001]2号文的有关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审核后,用人单位持《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核表》在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其他生育保险待遇时一并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同其他生育保险待遇一并划入用人单位帐户。 3、军人家属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申领待遇时,须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
职工陪产假期间享受了工资,没有生育津贴。陪产假,又称陪护假、护理假,不是劳动法规规定的待遇,是由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合法生育给予其夫的照顾其妻的权利。陪产假期间是原工资照发还是享受生育津贴,各地规定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参加了生育保险的,即使享有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原工资的部分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方法工资的,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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