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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当事人享有抵押权,可以就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是不享有抵押权的,但双方签订的抵...
可以抵押,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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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申请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且抵押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登记要件①天津市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③登记证明(原件暂存);④抵押合同(原件留存);⑤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原件留存)。登记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税费标准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非住房,双方各按抵押价款的0.5‰交纳。
无效。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有合法的身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的房屋买卖有效,抵押的房屋进行买卖的不影响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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