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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如何进行解释?

2024-12-01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质押后,股东丧失了对股权的处置权,在质押期间,股权不能转让。但是,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同意,在此情况下可以转让股权。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还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还指出,股权出质后,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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