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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即质押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即质...
质押主要指的是欠债的人或第三人(即质押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即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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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又称质权。抵质押权人即出质人,质押权人即质权人。在质权法律关系中,占有质物并享有质权的债权人为质权人;转移财产并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的、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特定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财产卖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公司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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