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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公司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
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在备查簿上登记造册,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利率,金额,承兑人,质押目的,等详细情况,收回质押后在备查簿上登记注销。
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我国《》规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人担当。汇票保证的,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关于保证人,我国《票据法》要求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证人则只能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只适用于汇票和本票,支票不适用保证。原因在于我国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过短,同城结算支票的提示期限只有10天。而国外,无论是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规定有支票保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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