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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要是在依法行使解除权就是合法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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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事先采取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在用人单位并未采取可能采取的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解除行为违法。
用人单位可以事先采取打电话,发短信,邮寄等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通知,在用人单位并未采取可能采取的送达方式的情况下,直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不符合法定程序,解除行为违法。
1.单位登报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但又有前提条件。 2.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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