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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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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1、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一般是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2、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也就是说,除非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争议不可分割,法院才会同意增加诉讼请求。4、这个的原则是,法院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而增加诉讼请求,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可以增加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与诉讼争议的劳动争议不可分割的,应当合并审理;独立劳动争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见诉讼请求是可以增加的。问:什么是管辖权?答: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应当申诉答辩的,视为被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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