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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违约金法律规定是: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违约金法律规定如下:《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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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合同定金的法律依据:在因当事人一方违反认购合同约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的,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一方违约的,丧失取回定金的权利,但是若是卖家违约的,则采取双倍定金罚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规定是:对由于开发商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
商品房预售,是指发展商将尚未建成、取得大产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发展商办理大产证后取得小产证的房屋买卖形式。商品房预售条件由于商品房预售对整个房地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客观上要求用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上海市商品房预售条件上述四个条件是发展商预售商品房最起码的要求,随着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在此基础上提高了商品房预售的准入门槛。以上海为例,1997年6月1日实施,2000年9月20日修正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②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③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④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⑤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⑥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⑦已经与上海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⑧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其中,第⑤项的规定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订,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拟订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规定,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相对而言,就商品房的预售条件来讲,上海的规定比国家和建设部的规定更为严格,这与上海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对于购房者来说,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越是严格,则购买期房的风险也就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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