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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陪酒死亡属于工伤。因公发生的应酬也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而应酬的地点和时间就应当认定为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因此员工因工陪酒死亡的,属...
员工因工陪酒死亡属于工伤。因公发生的应酬也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而应酬的地点和时间就应当认定为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因此员工因工陪酒死亡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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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陪酒死亡是工伤。公共应酬也属于履行职责,应酬的地点和时间应视为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所以员工因工陪酒死亡的,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视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综上,本案中张先生在工作期间因为醉酒导致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业务员为了业绩喝酒致损伤,或领导明知员工有疾病还强迫其陪客户饮酒,或品酒师在工作中饮酒或醉酒后发生伤害等,性质则有所不同,并不是只要喝酒就不是工伤。
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不治身亡的可以认定为,属于工伤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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