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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主体为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它不同于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例如证券市场特有的因虚假陈述...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向其他侵犯自身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提起的诉讼。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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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的条件如下: 1、股东会议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无效的,股东可以起诉请求撤销; 2、公司侵害股东的知情权的;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损害股东权益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分为以下几类: 1、决议无效之诉:决议无效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 2、决议撤销之诉:决议撤销之诉,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对决议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消该决议。 3、损害赔偿之诉:损害赔偿之诉,是指针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了该股东财产权益,而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目的是请求获得赔偿或返还财产。 4、查阅权请求之诉: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起诉法人的情形如下: 1、公司与股东无法签订回购协议; 2、公司作出的决议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 3、公司高管、董事违反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时损害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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