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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事由,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具体...
股东起诉法人的情形如下: 1、公司与股东无法签订回购协议; 2、公司作出的决议程序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 3、公司高管、董事违反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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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向其他侵犯自身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提起的诉讼。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起诉的原因和目的。股东直接诉讼根据诉讼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1。决议无效的诉讼是指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2、决议撤销的诉讼是指针对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和表决程序存在瑕疵而提起的诉讼。提起诉讼的目的是请求法院撤销决议。3、损害赔偿诉讼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对公司、其他股东(通常是大股东)、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股东个人意愿,损害股东财产权益的诉讼,其目的是要求赔偿或者返还财产。三是查阅权请求之诉。
1、起诉主体为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提起的根据是股东作为股份所有人即出资人的地位。它不同于投资者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例如证券市场特有的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索赔诉讼,其起诉主体可能是该做假公司的股东,也可能曾经是股东但起诉时并不具有股东身份。 2、诉讼目的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结果的归属于原告股东 股东直接诉讼权行使的结果归属于原告股东。 4、诉讼被告 诉讼被告为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或者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前提:股东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条件是,一名股东独自或者若干股东累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的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应当是基于下列理由之一: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之间存在长期冲突,并且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的严重困难,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上述四项诉讼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除了上述四项理由外,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其他任何原因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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