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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①物业管理...
业主交纳服务费用的依据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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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近受理的二十几起物业公司诉业主拖欠物业费的案件看,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大多都是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其中以屋顶漏水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居多。这种情况下,为数众多的业主通常采取拒交物业费这一方式来对抗,但物业公司诉到法院后,却往往以业主败诉而告终。屋顶漏水的主要原因一般是施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保修期内应该由开发商负责保修,此时物业公司的职责只是帮助协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超过保修期的,因屋顶属于共用部位,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并应动用公共维修资金解决,这一规定体现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格式合同中都有这项约定。单从字面上理解,或许与大多数业主的想法相同,如果屋顶漏水问题不解决就可以拒交物业费,但事实并非如此。从合同属性上来讲,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业主支付物业费所获取的对价是包括小区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等等多项服务内容。业主的合同抗辩权权源也基于此。而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所应付出的对价则是为业主提供上述服务内容。业主往往以拒付物业费来抗辩物业公司对共用部位维修不善。但物业公司获取物业费所支付的总对价内容是极为丰富的,共用部位的修缮仅是物业服务的内容之一,共用部位维修不缮的履行瑕疵所引起的合同抗辩权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总体上来讲是不完整的。因此业主仅以共用部位维修不善这一履行瑕疵而拒付物业费从法理上来讲是行不通的。
不缴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1。不合格买受人和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开发商应向买受人提供房屋验收证明;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开发商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文件不全的,业主可以拒绝房屋,不产生物业费。2、物业费生效时间以交房为准。物业费的产生始于交接房屋的正式生效。严格来说,产权证的登记和取得应该作为最终的交付标准。但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将入住交接作为验收房屋是否符合法定和约定交付条件的主要程序。3、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但是,如果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合同,没有与业主个人签订,业主仍然需要支付物业费。4、擅自提高物业费。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可以提出异议,拒绝缴纳超标物业费。5、物业资质有问题。一般来说,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必须经过当地物价局的审核。只有审核通过后,物业公司才有资格收取物业费,否则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费,并可以向物价局投诉。6、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收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收费标准、违法收费,或者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利益的,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经济过其他方面造成重大损失的,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索赔。
(1)公共设施维护和公共卫生存在缺陷;(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4)未履行安全义务;(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犯业主知情权;(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或超越职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业主以非法收费为由提出抗辩。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收取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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