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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避银行债务;1、未经债权银行同意,通过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异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
企业逃废现象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金融同业大力支持和协作,建立广泛而深远的社会信用体系,方能标本兼治,彻底消除和防范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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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被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1、拒不履行到期债务且故意拖欠银行到期贷款本息,借款逾期、欠息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2、借款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借款到期后,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义务,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以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多头开户形式,隐匿、抽逃、转移资产,终止与债权银行的信用来往,故意躲避收贷收息的行为; 3、借款人违反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规定,在未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并落实债务的情况下,借机(包括: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变更法人实体或名称、划小核算单位和分立、重组、合资、合作、出售或转让、租赁、破产、购并等)转移有效资产,使金融债权悬空的行为; 4、企业通过破产等形式出售有效资产,所得资金不依法偿还金融债务;对贷款人已依法取得抵押权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实施出售(转让),导致金融债务悬空的行为。 二、与借款人具有经济关联关系的企业法人,即关联债务人,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也将被认定为逃废金融债务: 1、为借款人向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担保人义务,拒绝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 2、借款人以各种形式新成立和经营的企业,只承接原借款人有效资产,不依照国家法规承接原借款人金融债务,拒绝履行偿债责任的; 3、关联债务人拒不履行应承担的相应债务或虽然承诺承担相应债务,但长期拖欠不还,拒绝贷款人依法保全债权、拒绝对其应承担的债务提供有效担保的行为。 风险提示:企业在与银行来往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银行业协会将对其进行通告要求其整改直至最后联合制裁,迫使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企业要不断提高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在办理贷款时,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完备抵押、质押手续。
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1、未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异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银行债权被悬空;3、通过转账和多头开户,故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管,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办理担保手续;5、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抵押(质押),导致银行债权抵押(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银行债务按期偿还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态;7、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 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 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 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七、债务人以明显高价收购财产的; 八、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权和质权; 九、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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