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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的故事有哪些

2021-11-30
债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1、未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异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银行债权被悬空;3、通过转账和多头开户,故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管,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办理担保手续;5、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抵押(质押),导致银行债权抵押(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银行债务按期偿还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态;7、拒绝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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