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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就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2020-02-15 81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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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协会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逃废银行债务: (一)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损害银行债权的; (二)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三)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的; (五)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六)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的; (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八)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九)具有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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