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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某因与被告杨某某发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宜独任审判,于200...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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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GM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杨**、被告陈**均出庭参加了诉讼。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法官张GM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董SQ、人民陪审员姜GM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2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杨**、被告陈**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杨**诉称:杨**与陈**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2006年12月4日签订《买卖协议》,杨**将其名下车牌号为京GB**重型货车出售给陈**,并将车辆行驶证等有关手续全部交给陈**。陈**于签订协议当日给付杨**现金 102000元,由于双方已达成《买卖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06年12月4日杨**与陈**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 原告杨**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买卖协议》一份,证明杨**与陈**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关系; 证据2、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结果单一份,证据来源是交管局,证明车辆所有人是杨**。 被告陈**辩称:认可杨**所述事实,陈**确实购买了杨**的车辆,同意杨**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庭审质证,陈**对杨**提交的证据1即《买卖协议》、证据2即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结果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6年12月4日杨**与陈**签订《买卖协议》,约定杨**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京GB**的大型货车转让给陈**,转让价格为102000元。陈**于签订协议当日将购车款102000元给付杨**,杨**也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给陈**,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06年12月4日杨**与陈**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 上述事实,有《买卖协议》、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结果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有关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杨**与陈**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杨**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有效,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与被告陈**于2006年12月4日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杨**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陈**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一审达某起诉杨某,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协助其办理房产证,杨某败诉,法院判定协议有效,故,达某凭法院判决,已经成为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杨某对此不服,可以在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十五日内上诉。同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达某未履行合同,杨某未收到房款及设备。 2、杨某另案起诉达某,希望其依合同约定履行合同,首先要证明达某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证据非常关键。
1、赵某和王某是应收款纠纷 2、张某和王某是投资款纠纷 张某想要要回钱需要证明如下事实: 1、张某委托赵某向王某投资,应补充授权委托书,另外,需要赵某的继承人证明此款项60万是张某委托赵某投资的,当然具体内容还要看合同约定,故一定要合同原件。 2、如果没有合同原件,就先与赵某继承人签署一份协议,然后以赵某继承人的身份告王某,然后退还60万予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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