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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第二个问题中丙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合同被撤销后,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法律追求事实和真相,...
如果说你父亲和对方甲的买卖合同,由于对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剩余价款,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需要将部分钱还给对方。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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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三位律师的回答,只我还有些问题不太明白,1、这里的交易人双方均不是本社村民,他们之间能否基于集体土地证、房产证交易;2、买方想入户至我社,是否得通过村民,找村领导是否就可以办成,我怎样阻止,如果暗箱操作,谁有责任;3、如果一旦交易成功后,房屋是否能重建,重建存在哪些问题;4、卖方不是本社村民,是非农户,他是所这些证书是否合法;能否买卖?
您对案情的描述确实有些复杂。我简单说一下法律上的规定,有不明白的地方,您可以随时打电话咨询我。一般房屋买卖需要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来履行,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房屋买卖的时候房屋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买房是不可以强制要求租户搬出去的。您所说的改动较大是房屋主体结构的改动还是仅仅是装饰的改动呢?您合同有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具体情况建议您来电说明,我会详细分析。
1、因房屋已被拆除,乙与丙的事实上买卖产权证的行为如何认识?答:国家的证书不得买卖.产权证是权利的记载凭证,不是可买卖的标的物.标的物是产权证项下记载的房屋.2、在买卖标的物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乙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答:标的物是合同的最主要条款,而本案没有买卖的标的物.所以合同不成立.3、现丙起诉甲、乙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因买卖标的物已不存在,丙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该案应如何处理?答:丙要求履行买卖合同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丙应当返还乙的购房款,有损失的按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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