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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怎么判

2021-03-10
原告杨**与被告陈**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张GM独任审理,于2012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杨**、被告陈**均出庭参加了诉讼。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法官张GM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董SQ、人民陪审员姜GM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2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杨**、被告陈**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杨**诉称:杨**与陈**原系同事关系,双方于2006年12月4日签订《买卖协议》,杨**将其名下车牌号为京GB**重型货车出售给陈**,并将车辆行驶证等有关手续全部交给陈**。陈**于签订协议当日给付杨**现金 102000元,由于双方已达成《买卖协议》,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06年12月4日杨**与陈**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 原告杨**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买卖协议》一份,证明杨**与陈**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关系; 证据2、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结果单一份,证据来源是交管局,证明车辆所有人是杨**。 被告陈**辩称:认可杨**所述事实,陈**确实购买了杨**的车辆,同意杨**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庭审质证,陈**对杨**提交的证据1即《买卖协议》、证据2即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结果单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6年12月4日杨**与陈**签订《买卖协议》,约定杨**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京GB**的大型货车转让给陈**,转让价格为102000元。陈**于签订协议当日将购车款102000元给付杨**,杨**也将车辆及相关手续交给陈**,但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现杨**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006年12月4日杨**与陈**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 上述事实,有《买卖协议》、机动车信息综合查询结果单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有关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杨**与陈**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杨**要求确认《买卖协议》有效,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与被告陈**于2006年12月4日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杨**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陈**负担三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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