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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你提出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进行回答,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行了耕种,判定...
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是以抓阄方式分得土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行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止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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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徐某、赵某及原审第三人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梁某在原审法院诉称:1996年11月,梁某与徐某签订《契约》,将王某、梁某所有的坐落在昌平区某镇某村的房产以2万元的价格售给徐某。后徐某又将该房屋转卖给赵某。王某、梁某系某村村民,其房产所占宅基地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徐某、赵某不具有某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所以梁某与徐某所签买卖契约无效,故请求确认梁某与徐某和徐某与赵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徐某与赵某返还房产,赵某立即腾退房;诉讼费由徐某与赵某承担。 徐某在原审法院辩称:徐某与梁某签订《契约》时,王某在场,出售房屋是王某、梁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签订《契约》的时间为1996年11月,而关于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的相关政策是1999年才出台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契约》应为有效合同。我取得该房产后,进行了投资修缮,后于2000年12月将该房产转卖给赵某,也无法返还该房屋。 赵某在原审法院辩称:徐某与梁某签订的《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赵某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也应属有效合同。赵某取得房产后又于2001年将该房产转卖给王某,诉争房产已不属于赵某所有,也无法返还。 第三人王某在原审法院述称:本案诉争的房产是王某从赵某处购买的,该房产应属王某所有。徐某与梁某想要回房屋,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其主要原因是村里要拆迁。徐某与梁某出售房屋后已在它处购买了房屋,而且诉争宅基地已变更王某,所以梁某与徐某及徐某与赵某签订的合同均应属有效合同,不同意徐某与梁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梁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11月2日梁某与徐某签订《契约》,主要内容:兹有王某房产一块,此房东邻官道,西邻刘姓房产,南邻王姓,北邻王姓。此房产东西为21.01米,南北15.51米,内有北房6间,西房1间,树木(包括墙外枣树)若干。因急于用钱,经双方商定,愿把此房产转卖徐某,以折人民币2万元,一次性付清,以后此房产一切使用权归徐某所有,与王某无关,双方签字契约生效。《契约》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了相应义务。徐某取得上述房产后,该宅院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0年12月26日徐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徐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卖给赵某,该协议已实际履行。2001年9月22日赵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赵某将诉争房产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现诉争房屋由赵某居住。2012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经询问,王某认可上述《契约》,并表示梁某出售房屋的行为是代表夫妻二人,为此,法院追加了梁某为原告,梁某表示认可上述事实,并与王某共同主张上述权利,即王某的诉讼请求。经赵某的申请,法院追加王某为本案第三人。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王某、梁某提交的《契约》、电话录音;赵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第三人王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户口本、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梁某与徐某签订《契约》的行为已得到王某认可,因此,梁某将诉争房屋出售是其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梁某与徐某签订《契约》时间为1996年,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农村房屋的买卖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同时,诉争房屋现已由该村村民王某购买,而王某、梁某提交的电话录音内容不足以证明赵某与王某不存在买卖关系,故上述《契约》及徐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均为有效合同,王某、梁某主张无效以及腾退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梁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梁某出卖本案诉争房屋时未得到王某认可。徐某既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非农户。签订《契约》时也没有进行合法的备案登记。 梁某不服原审判决,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徐某、赵某及王某均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梁某于1996年即已将本案诉争房屋出卖给徐某,现王某主张其既不知情亦未认可,因该说法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信,故应认定梁某将诉争房屋出售是其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徐某并非昌平区某镇某村村民,故其向王某、梁某购买本案诉争房屋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确有不妥。但本案现有证据表明该房屋已几经流转,由徐某出卖给赵某、后又由赵某出卖给昌平区某镇某村村民王某。因王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故单独审查梁某与徐某之间、徐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实际意义,王某要求法院判决赵某腾退并返还房屋亦依据不足。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实际情况,对于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仲裁解决。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以上是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土地承包合同导致的纠纷有多种多样,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通常是弄清该份合同是否有效,具体的利益纠纷建议可以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最好可以又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是特定的人,通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当事人的一方是有土地使用权人,一般是国家,由国土部门代为行使,另一方当事人一般没有严格的身份限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土地租赁合同比较接近与普通的经济合同、期限等也有不同,比如在土地被征收时,总之,后者是种特殊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是很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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