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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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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裁员的情况: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其他。
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其他。
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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