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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贷款种类的不同需要提供的手续如下: 1、三联保贷款三个经营的经济实体以自己的工商证为联接,相互担保,向银行贷款;贷款手续需要:提供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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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于2005年5月27日,在信用社主任的同意下,用自己的别名为别人贷款3万,期限6个月,但借款时没有提供贷款需要的任何材料,在合同上我妻子签的姓名也不是身份证上的姓名;并且借款人打了一借条,信用社主任在这上面作了“此款与XXX(我妻子)无关,由XXX(信用社主任)负责收回”的说明。现在贷款已经超过了还款期限,借款人至今仍未还款。请问我该怎么办?(注:我妻子不是信贷人员)望各位律师继续真诚相助答:如果你妻子承认自己签字,就应该承担贷款责任,另外真正的贷款人是否直接把钱拿走?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存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且夫妻双方没有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你们协议离婚的,可以规定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不起诉分割简易流程是三个月,一般流程是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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