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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月-3月,虽然你们没有经济来往,但是,你们还未到离婚手续,因此在法律上还属于夫妻关系,在此期你妻子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仍属于你们...
首先,必须向你讲明的是,自你们结婚登记之日起至你们离婚期,你们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双方各自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997年月-3月,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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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和妻子之间的法律关系:假如是妻子本人签字署名那么此时妻子和借条之间有债务关系。假如是伪签,那么和妻子之间就没有债务关系。 2怎么对付非法债权人:赌债也拼命还?一分也不给,他能把你怎么地?让他起诉好了,如你所说法律不承认这样的债务关系。
结婚两年,招来了3个债主和60多万元的债务,面对法院的一张张开庭传票,李先生觉得自己冤大了。近日,他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想要摆脱困境。 2012年年初,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李先生和王女士结了婚。2014年年底,李先生先后收到3张法院传票,才得知妻子在外欠债60余万元。因妻子在婚后欠债,债主认为是他们夫妻共同债务,就将他也一起告上法庭。 原来,早在2012年8月,王女士以结婚没钱、家庭急用钱为由,陆续向妹妹借款十几次共14万元。2013年,王女士又以家庭生活需要、丈夫工作调动等急需向李先生姑妈借款20万元。与此同时,在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王女士又以类似理由向某公司累计借款25万元,虽还款53500元,余款196500元未还。 李先生说,婚后他就把家里的财政大权交给了老婆,平时也没管过日常开销,对于这些债务毫不知情。随后,他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成员、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群、张小丽律师。 两位律师经过调查后表示,一般来讲,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简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会导致一些当事人恶意伪造债务,使婚姻充满风险。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称借款用于结婚期间花费、李先生调动工作、李先生父亲治病及家庭开销,且李先生知道借款,所以要求共同承担债款。但李先生却觉得很冤,借条都是王女士写的,借款也都转入了王女士的个人账户,自己毫不知情。而且结婚时,自己的工资收入加上结婚礼金,减去结婚费用,还有7万元余额,怎么可能去到处借钱? 汪群律师表示,王女士不能证明借款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不能证明借款是基于二人的合意,所以没有理由双方共同承担债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汪群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王女士个人承担所借债务,并在判决书中有一段非常人性化的说理,“被告王某与李某均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收入,被告王某应当勤俭持家、量入为出,其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不长的时期内大额举债,不符合常理。” (原标题:结婚两年妻子莫名欠债60多万,法院判定丈夫不承担债务)
丈夫借钱买车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丈夫借钱买车是婚后买车且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如果丈夫借钱买车是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擅自以夫妻的名义借的,且车辆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算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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