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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不胜任工作解除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的规定

2024-12-06
用人单位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仍无法胜任工作,则应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资为由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先为其提供调整岗位或培训机会。若经过调整岗位或培训后,劳动者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方可提出解除。 若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2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家外资公司销售部门的职工,由于性格内向,销售技巧不足,一直无法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曾调换过李某的职位,但李某在新的职位上仍然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于是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离职后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但人事经理表示这完全是李某个人原因造成的,公司不再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满足3个法律要件: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经过培训或者调岗; 3、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3个要件缺一不可,在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负有三重举证责任,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失职与不胜任工作都是劳动者不能满足业务和职责上要求的情形,是劳动者客观和主观上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状况,但两者有着不同的法律内涵。 失职是一种主观过失,表现为劳动者未履行工作职责。劳动者因严重过失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不能胜任工作是一种客观状态,表现为劳动者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但主观上没有过失。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某不能胜任销售工作,在公司给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有权单方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且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镇江市总工会多次协调下,公司同意按李某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公司因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又额外支付了李某1个月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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