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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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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4)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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