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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是一个相对概念,这个概念仅存在于企业破产清偿程序中。 破产法中定义了以下几个优先清偿债权: 破产费用。指法院受理破产申...
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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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规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法院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拍卖、出售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冻结的股份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时,股东应确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众所周知,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以及转让价格,是股东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而且这同等条件不是由保留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和转让方或法院确定的,而是由转让方和第三方确定的。因此,当股东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只有在拍卖、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价格等同等条件确认后,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才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优先债权的范围一般包括:税收、雇员工资、破产程序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其清偿顺序如下: 一、共益债务。 二、破产费用。 三、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四、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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