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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
原在破产程序外债权争议诉讼中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不可分离的链接与诉讼上必须的吸收,被破产集体清偿给付程序的启动彻底隔断。破产程序本身就是债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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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就意味着破产程序已经开始,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或重整、和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四个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在这个时间内不出裁定其他程序会受影响)。
对破产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是给付之诉,其二认为是确认之诉认为诉讼属于给付之诉的主要理由是:债权人提起诉讼的目的不是仅仅为了确认债权,而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给付清偿,所以从诉讼最终目的的角度看应当属于给付之诉,而且当事人也确实是通过这个诉讼才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清偿
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前提条件:债权人依法申报其债权;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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