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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时,都会发给债权人一个通知书,该通知书上会载明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若干天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期限内不起诉...
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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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债权确认诉讼,是立法者为了妥当解决对有异议债权的实体争议而设置的特殊诉讼程序,为确定债权的最后司法审查确认程序。故它的提起,应当符合以下要件:1、债权人应依法申报其债权,否则不得行使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权利。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对法律规定不用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立法,法律赋予了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查和调查核实的职权,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如债权尚处于待审查确定状态,提起相关诉讼只是徒增纷扰,绝无实益。3、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予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才能提起诉讼,诉讼的对象限于对管理人记载的债权的异议事项。因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第58条规定,如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债权确认权,裁定予以确认。对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已发生如同确定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诉讼程序。4、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在破产程序外,债权以个别清偿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当然可以提出个别给付诉讼请求。这时的债权争议诉讼,确认债权是作出给付判决的前提,即债权的清偿给付以其得到确认为前提,而获得给付为该诉讼中债权确认的直接目的。所以,债权争议的诉讼既具有确认之诉的性质,也具有给付之诉性质。在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给付,而债权的确认又与给付无法分离时,债权的确认之诉就被给付之诉所吸收,确认之诉不必再单独进行,否则就会造成诉讼的浪费,债权争议诉讼的性质自然属于给付之诉。 但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情况就发生了彻底的改变。虽然债权人提起债权争议诉讼的最终目的是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但在破产集体清偿给付程序启动后,依照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无权再提出个别给付的诉讼请求,所以破产债权的争议诉讼就只能是确认之诉了。原在破产程序外债权争议诉讼中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不可分离的链接与诉讼上必须的吸收,被破产集体清偿给付程序的启动彻底隔断。破产程序本身就是债权实现程序即给付程序,所以在破产这个集体的给付程序启动后,债权的个别清偿给付程序就必须中止,因为两者是互不相容的,否则必然会出现两个法律程序的冲突。
1、纠纷一般案情都比较简单,大部分的情况都是原告直接拿着起诉。2、但民间借贷纠纷却是时间拖得最长的案件类型之一,因为很多时候被告欠钱后就避而不见,如果一旦被告找不到,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则需要公告送达2次,每次的公告期均为60日,且公告期不算在审限之内。3.一般来讲,立案后,经过案卷分发,制作诉讼材料,然后通知原告缴纳公告费,制作开庭公告,传真到报社,等到见报,然后经过60日公告期及30日举证期,公告到期后,再公告见报后,判决书生效,所以,顺利的话,从立案到判决生效,大约需要六到八个月左右。4.经过公告的案件,必须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5.如果能找到被告的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需要两到三个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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