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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数额,一般是按公司章程记载的数额进行填写,或者由股东之间协商确定。 1.认缴出资额是指企业的法定注册资本,...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缴纳出资;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币财产出资,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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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同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资者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可以依法转让;(二)出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股权转让法定手续;(四)出资股权已依法进行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可以责令出资人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正措施,以满足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法院可以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股权出资不符合第(四)项的规定,即出资的股权进行评估定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如果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的定价,法院将认定投资者未能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规定不能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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