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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股东抽逃出资数额

2021-12-3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万元,占实际出资金额的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金额超过300万元,占实际出资金额的30%以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四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金额超过30万元,占应付出资金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金额超过300万元,占应付出资金额的30%以上。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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