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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企业中,股东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股东应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出资额,以保证一个企业的正常运行。但现实中出资不到位是必然的,那么这个时候怎...
您和对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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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股东是以出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故对出资外的所有债务原则上不需要承担;2、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如不配合,到法院起诉,如发现没按协议出资(如财务混乱,A无法证明则需承担不能证明的责任),亦可到法院起诉要求出资,甚至承担违约等责任;3、股东出资后,出资的钱就属于公司的,原则上是不能撤资的,另外,除非股东存在“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情况,否则原则上是无法将股东除名的。
1.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3,其余部分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的规定是合法的。因为在本案中股东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3即为66万多元,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首次出资为不低于股东认缴股款总额的20%。 2.兰某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郭某和薛某只购买了姜某的全部股权的一半,剩余的一半姜某妻子兰某持有,可以作为股东苏徐康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 3.本案中,姜某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郭某、薛某和程某三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全部缴纳其认缴出资的最后期限是按照你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缴纳首期出资起的一年内缴纳完自己认缴的全部出资。 毕节市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向长胜律师.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若真的不能到位,你应该提前与工商局沟通,说明情况,否则罚款是难免的。你本身就没有到位,不存在减资的问题。这类问题比较少见,我做过一个外资独资公司出资不到位的,工商不同意按减资处理,是协同政府审批部门、工商局、改变原政府批文,公司重新修订公司章程,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修订章程日会计报表“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由工商变更的营业执照。具体如何处理,建议你多征求工商的意见,可能会少走弯路避免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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