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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同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直接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2)先根据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
由于股东虚假出资的程度不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意见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虚假出资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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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认缴资本制度下,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认缴制度下,仍遵循上述规定。股东认缴的资本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司财务应当做资本入账登记。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改变。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最长期限没有限制,由股东自行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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