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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了关于夫妻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实质上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进行房屋登记时登记在了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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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夫妻共有的,一般是有效的。与其他共有人共有的,也要看具体情况。2、另外,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买方是否能取得房产所有权,主要看买方购买房屋时,是否为善意、是否支付了对价,即购买时是否知道房产属于共有,如果知道的话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不知道的话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转让协议,夫妻共有产权一人签字合同有效但夫妻二人中另一人如果不同意,可以向签字人主张赔偿,并可诉诸法律具体详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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