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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用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因为购房者个人信用问题,导致房贷申请被拒,开放商会按照约定全额退回首付款,那么这时候首付款是会退回的。而没有...
分析如下:第一招:补救贷款可以找银行业务员沟通,了解自己贷款迟迟批不下来的原因。如果问题出在购房者本人的信用、流水、负债等情况,建议增加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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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房交押金,银行不贷款退押金。由于合同有法定解除理由,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银行不贷款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首付交了贷款办不下来,可以解除合同,退房退款,但是要承担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开发人员的原因:如果开发人员销售没有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人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没有使用条件的现在的房屋,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不予批准。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3)非买卖双方的原因: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合同上又没有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起诉并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并确实无力购房,要求开发商发还首付及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明,如果合同并没有明确买受人有义务补齐相应的款项之外,那么如果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未能订立合同的,应该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双方合同解除,出卖人已收的定金和首期款及利息应予返还。 现在通常的理由有以下几种一种是不可抗力,把国家的调控政策归结到不可抗力的范围内,个人觉得如果以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够充分,国家政策从来都不属于不可抗力,并且国家对于市场的调控,买受人应有一个预见,同时如果把国家政策归结为不可抗力,那会引起市场的混乱。同时在某些实际审判中,也不以国家政策认为是不可抗力。 第二种就是情势变更,是否可以以情势变更来要求返还首期款,个人觉得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之前的合同约定是贷款买房,而现在是因为房地产调整政策的出台,导致买受人无法获得贷款,当初约定时可以获得贷款的情形已变更,同时加之买受人无法一次性支付相应的款项,以此作为理由而要求开发商要求返还首期款,有一定的道理。 第三就是合同约定的是因为买受人的原因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有一定的理由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有业务返还相应的首期款。因为现在并非买受人的个人原因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贷款,而是因为银行政策的变化导致其无法获得相应的贷款。那么合同约定的情形并未出现,那么理所当然,买受人无义务补齐剩余房款。 提供以上几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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