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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商不傻。贷款购房,开发商一方面收取购房者的较低20%的首付,另外80%是由银行给的,银行不放贷,开发商会想办法的,通过换行或其他办法...
可以要求退房的,关键是看是哪一方原因造成的,你所出具的收入证明,开发商一房是否知道银行要求的最要要求,如果知道的话,开发商就不应当接受你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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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明,如果合同并没有明确买受人有义务补齐相应的款项之外,那么如果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未能订立合同的,应该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双方合同解除,出卖人已收的定金和首期款及利息应予返还。 现在通常的理由有以下几种一种是不可抗力,把国家的调控政策归结到不可抗力的范围内,个人觉得如果以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够充分,国家政策从来都不属于不可抗力,并且国家对于市场的调控,买受人应有一个预见,同时如果把国家政策归结为不可抗力,那会引起市场的混乱。同时在某些实际审判中,也不以国家政策认为是不可抗力。 第二种就是情势变更,是否可以以情势变更来要求返还首期款,个人觉得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之前的合同约定是贷款买房,而现在是因为房地产调整政策的出台,导致买受人无法获得贷款,当初约定时可以获得贷款的情形已变更,同时加之买受人无法一次性支付相应的款项,以此作为理由而要求开发商要求返还首期款,有一定的道理。 第三就是合同约定的是因为买受人的原因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有一定的理由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有业务返还相应的首期款。因为现在并非买受人的个人原因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贷款,而是因为银行政策的变化导致其无法获得相应的贷款。那么合同约定的情形并未出现,那么理所当然,买受人无义务补齐剩余房款。 提供以上几点法律意见,
请仔细阅读你们双方关于贷款不能如何处理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如果不是因为你的责任不能贷款的,可以要求退房、退款。 《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子可以退,一般情况下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不能退还,如果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建议仔细审查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一、房贷批不下来怎么办?按揭贷款办不下来的原因有很多,在实践中,不同情况的处理也是不同的,在审理合同纠纷时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合同中对贷款不批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的规定是重要的依据。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下面的原则处理: 1、开发商的原因:如果开发商销售未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屋,即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银行审查时发现这种情况是不会批贷款的,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及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2、购房者的原因: ①如果购房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购房者的信用记录不好造成银行不予批准贷款,购房者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②如果合同约定的时间已到,买方无法支付房款属于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非买卖合同就该问题约定了免责条款,否则消费者很难获得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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