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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不成能不能退定金,退房,应区别不同情况: (一)如仅签署认购书尚未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购房者可以在签订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另,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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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明,如果合同并没有明确买受人有义务补齐相应的款项之外,那么如果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未能订立合同的,应该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双方合同解除,出卖人已收的定金和首期款及利息应予返还。 现在通常的理由有以下几种一种是不可抗力,把国家的调控政策归结到不可抗力的范围内,个人觉得如果以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理由不够充分,国家政策从来都不属于不可抗力,并且国家对于市场的调控,买受人应有一个预见,同时如果把国家政策归结为不可抗力,那会引起市场的混乱。同时在某些实际审判中,也不以国家政策认为是不可抗力。 第二种就是情势变更,是否可以以情势变更来要求返还首期款,个人觉得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之前的合同约定是贷款买房,而现在是因为房地产调整政策的出台,导致买受人无法获得贷款,当初约定时可以获得贷款的情形已变更,同时加之买受人无法一次性支付相应的款项,以此作为理由而要求开发商要求返还首期款,有一定的道理。 第三就是合同约定的是因为买受人的原因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有一定的理由解除合同,而无需支付违约金。开发商有业务返还相应的首期款。因为现在并非买受人的个人原因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贷款,而是因为银行政策的变化导致其无法获得相应的贷款。那么合同约定的情形并未出现,那么理所当然,买受人无义务补齐剩余房款。 提供以上几点法律意见,
贷款不成能不能退定金,退房,应区别不同情况: (一)如仅签署认购书尚未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购房者可以在签订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特别约定“如银行按揭不成,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在开发商拒不同意导致合同无法无法签订的情况下,双方均无过错,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者定金。 (二)如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预售合同则需要看合同约定: 1、如合同对按揭贷款不成的后果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之规定,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退还购房款本息及购房定金。 2、如合同明确约定“买方按揭不足或不成需一次性自筹资金补齐或支付”,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买方退房不买的,开发商可以没收定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这里特别提醒购房者,签订时务必注意发现这种条款不要签字,并坚决要求修改,以免构成退房不成反构成违约的情况。除此之外,要特别提醒您,签订认购书后,即使明知按揭不成,买方也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商处与开发商协商签订预售合同,并要求加入按揭不成有权解约的条款,否则开发商将可能以购房者在约定期限内无故不签订预售合同为由没收定金。综上所述,银行拒绝贷款后,将责任简单地归咎于购房者是显然不公平的,除非购房者拒绝提供银行贷款所需个人资信材料,或者在《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贷款不成购房者应当以其他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否则的话,在购房者按照要求提交了个人贷款资料的情况下,贷款未获批准的责任不应当归咎于购房者,购房者当然也就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了,即有权要求退房。在具体问题的认定上,购房者往往不具有相关法律知识,最好在律师的陪同下签订相关的认购书、合同、补充协议等,不要乱签字造成本来不属于自己的原因还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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