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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有如下情况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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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在内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至于措辞用“不适合”为由太过笼统。
试用期满了被公司辞退说不适合是有这个可能的,但是也需要有理由,这个理由是指你的某些行为符合公司辞退人员的标准,而不是空口白牙的.你就是不写辞职报告,看他们怎么处理,如果他们选择开除,就需要有证据,证明你的过失.如果说你不符合你的岗位要求,就要求他们拿出相关的岗位说明书及相应的考评要求,及时拿出来了,你如果没有被这方面培训过,他们也不能够以此为理由开除你,因为你不知道,那么如何来界定你是否知道这些制度,就是看你有没有入职考试,入职考试中是否有这样的题目,或者入职公司是否签署过,对于这些制度已经了解的证明类文书. 建议如下: 1、不要自己主动提出辞职,那是最笨的人干的,最差也要和对方谈条件,我写辞职报告总不能白写吧; 2、注意收集在该公司工作过的证据,考勤记录、工资条、工作牌等 3、必要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种很主观的看法,如果允许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条件,将有可能导致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寻找种种借口随意解雇员工。 2008年1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比如经济补偿金,目前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六个月以下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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