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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体状况不影响工作的话,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2、合同期内,该员工生病的话,享有医疗期。医疗期内,合同到期的话,合同期应顺延到医疗期结束;...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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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可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1、双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2、在工作单位就业期间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 3、单位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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