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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二)要求决策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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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由市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三)辖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具体程序,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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