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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三)辖市...
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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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三)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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