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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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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具体程序,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执行。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必要时可以委托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组织听证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二)辖市(区)政府;(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四)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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