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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9条

2022-09-09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三)辖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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