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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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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调研或进一步征求意见;(三)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市听证程序规则》(常政发〔2008〕73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及市政府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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