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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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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记载项一般不可以涂改。根据法律规定,支票上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凡是更改的,该支票无效;其他事项可以更改,但要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就支票的有益记载事项只直接规定了支票收款人事项,即,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但是,对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记载事项未作直接规定。根据票据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各种票据记载的适用通则,可以推定出支票上的其他有益记载事项。例如,担当付款人事项也是有益记载事项,在我国票据法中称为“代理付款人”事项;再如,支票出票人可以在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限制支票的流通,亦为有益记载事项。应注意者,这些记载事项均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只要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至于支票上的相对有益记载事项,可以准用汇票的相对有益记载规则,亦即,支票上可以记载法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3.无益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无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无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相对无益记载事项,即,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就绝对无益记载事项而言,按照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凡在支票上记载附条件支付文句、分期付款条款等内容的,将导致支票无效。我国《票据法》没有明确规定绝对无益记载事项,但是,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任何限制,均违反我国票据法严格的记载事项规则和格式规则,违背支票的本质,从而导致支票无效。
支票是单位间进行结算的常用凭据,收款单位接受交易对方的银行支票时,要认真鉴别支票的真伪,使用支票支付结算上应认真审查以下事项: (1)支票都是银行签发,认真鉴别支票的真伪,单位需要在银行开个户。如果是本地的公司支票,收到支票后最保险的方法是到银行先验一下,也可直接入账便知道是否有诈,如果是外地公司支票就需要到银行去鉴定真伪,在第一次交易,不知对方情况的时候,千万别收数额较大的支票,避免导致损失。 (2)一般情况下支票上的日期不能超过10天,应注意支票的日期是否为远期,过期支票。还有了解一下银行支票账上有没有钱,是不是空头支票。 (3)审查支票背书的连续性。有些支票是经过背书的,这时需要检查背书是否连贯。 支票兑现已经越来越普遍,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支票常常用到,收到的支票也有不能兑现的时候,支票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人们在使用的过程中要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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